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机动车交通违章扣12分条款:
01).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02).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03).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0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05).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06).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07).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分隔带掉头的。
08).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09).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它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10).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11).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校车驾驶资格:
1.驾龄3年以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最近连续3个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责任事故;
4.无饮酒或者醉酒后驾驶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5.无犯罪记录,无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受到拘留处罚的记录;
6.身体健康,无酗酒、,行为记录,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