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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过户后才知这里发生过命案房主被告后理亏赔偿买方5万元

时间:2014-10-21 08:54:41    来源:新讯网    浏览次数: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呆呆鱼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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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后小夫妻攒钱买下一套学区房后,竟意外得知该房屋是曾经发生过杀人案的“凶宅”,一怒之下将房东告到法院请求确认买房合同无效,房东自愿补偿3万元也难消退房决心。近日,昆山(楼盘)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房屋买卖案件,原告主张合同无效因无依据无法支持,但房东自愿补偿原告3万元获支持。原告不满再上诉后,经调解接受5万元赔偿方案。

  江南时报记者 李晓静

  通讯员 江俊

  准备搬入新房才知是“凶宅”

  2013年张姓小夫妻为了马上就要上小学的儿子考虑,决定买下一套学区房,在比较多套房屋后发现王姓房主的房屋比别人要便宜几万元,因学区房一直有价无市,故他们决定马上下手,与房东见面后迅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69.5万的价格成交。合同签订后双方也都按约履行,并成功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就在小张一家准备搬入新房的时候,却多次听到关于自己购买的房屋发生“凶杀案”的传闻,经过多方询问,竟得知就在他们买房的前几个月这套房子里竟发生过一起“杀人案”!小张的父母当即反对小张一家住进这套房屋,“闹鬼”、“不吉利”一时成为一家人挥之不去的阴影。在与房东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小张只能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要求退房并补偿损失。

  法院驳回原告合同无效请求

  经法官审理认为,王姓房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在卖房时已经告知小张该房屋曾经发生“凶杀案”,尽管房屋本身的使用价值未因此受到影响,但按照民间习俗,“凶宅”往往被认为是不吉利的,不管从买房的意愿还是房屋价值上来看都会受到影响。

  但小张夫妻坚持主张按照合同无效处理无法律依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无效,本案中原告若能证明房东在卖房时故意隐瞒重大事实,可以请求撤销或者变更房屋买卖合同,但经过法官释明,小张夫妻坚持认为房东隐瞒“凶案”违反了社会习俗,违反习俗就是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就是不尊重社会公德,故坚持主张合同无效。

  最终,法院只能驳回小张主张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但房东在庭审中表示自愿补偿小张3万元,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经调解原房东赔偿5万元

  一审判决后,小张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在苏州(楼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经过法官调解,小张最终接受了赔偿5万元的调解方案,本案最终尘埃落定。

  法官指出,我国合同法对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是否具有告知义务以及告知义务的范围如何并无明确规定,但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出卖人如果在房屋交易过程中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合同,买受人当然有权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如若出卖人在出卖房屋时未告知对房屋居住、使用、价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出卖人在卖房时应尽量在合同条款中写明已告知的重大事项,以防“空口无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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