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国务院发布备受关注的“水十条”即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该计划提出水污染防治十大措施,到2020年,长江、黄河、海河等七大,流域水质优良比例总体达到70%以上,京津冀区域劣于V类的水体断面比例下降15个百分点左右。到2030年,全国七大,流域水质优良比例总体达到75%以上。到本世纪中叶我国要实现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水污染防治亮点
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看点:京津冀工业区明年底前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计划提出狠抓工业污染防治,2016年底前,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专项整治十大,行业。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2017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
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2020年底前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湖泊、,水库等敏感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到2020年,全国所有县城和,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县城、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95%左右。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此外,到2017年,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其他地级城市建成区于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
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看点:北京2万平方米以上新建保障房应装中水设施
计划提出要调整产业结构,依法淘汰落后产能;严格环境准入,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推动污染企业退出。
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北京市2万平方米、天津市5万平方米、河北省10万平方米以上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到2020年,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京津冀区域达到30%以上。
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看点: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
计划提出,控制用水总量,建立,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到2020年,全国用水总量控制在6700亿立方米以内;严控地下水超采,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开展华北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超采区内禁止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
此外计划提出要提高用水效率,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
计划提出,要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到2020年,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
水十条和主责单位
(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取缔“十小”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
(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能源局等参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进行改造,2020年底前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
(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参与)
(三)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农业部牵头,环境保护部参与)
(四)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
积极治理船舶污染。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分类分级修订船舶及其设施、设备的相关环保标准。
(交通运输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质检总局等参与)
(五)调整产业结构。
依法淘汰落后产能。自2015年起,各地要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备案。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
(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参与)
(六)优化空间布局。
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参与)
(七)推进循环发展。
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水利部、能源局等参与)
(八)控制用水总量。
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
(水利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九)提高用水效率。
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将再生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水利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参与)
(十)科学保护水资源。
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
(水利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