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安徽省凤阳县国税局两个下属分局的分局长落马后,凤阳县国税局曾专门开具证明,证明两个人工作表现突出,建议从轻处罚。结果法院最终没有认定对两人渎职的指控。而国税局开证明的原因,竟然是为了不让家属觉得单位没有人情味。
作证是一种法律义务,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既然当事人辩护律师出具了律师函,从合法的角度讲,凤阳县国税局确有必要开出证明。司法案件中的单位证明,是指以单位名义出具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具有法律效力,能作为证据使用。只要单位证明在事实上清楚准确,不存在欺骗内容,不存在干预司法的内容,国税局作为证人方提供当事人有无犯罪、罪轻罪重的证据,是无可指摘的。
然而,国税局官员明明知道“功不抵罪”的法律常识,却 “建议从轻处罚”,顺从家属的意思去开具可能影响司法审判的证明,人情是圆满了,法律尊严岂不是零落一地?这充分说明,虽然当下法治建设已经步入快车道,但人情、关系、权力等干扰司法的因素仍旧强势,少数领导干部法律意识单薄和法治观念不足的问题同样不容小觑。
从廉政建设的角度看,国税局作为上级机关,下级单位出现腐败窝案,本已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上构成失职,竟又公然为落马官员开脱讲清,让人隐隐约约看到了官官相护、包庇枉法的影子。是否存在“利益共同体”。
长期以来,渎职犯罪发现难、立案难、查处难,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据统计,2008年到2012年,平均每年查处的贪污贿赂类案件是渎职侵权类案件的3倍以上。为什么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庸官、太平官得不到及时查处?一些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对查处渎职犯罪持不支持、不配合态度,或是找上级或其他部门协调,或是摆出“维护大局”“爱惜干部”等冠冕堂皇的理由,进行法外说清,阻扰或干预案件查办。正因为这样,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对任何试图干扰司法机关办案的行为,都应坚决打击、依法严惩,确保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凤阳县国税“开证明求情”事件,对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是个镜鉴:对已进入司法程序的具体案件,一切言行都应慎重,要尊重法律,按法律办事,自觉摆脱干预司法的嫌疑,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甩下权力、人情、利益的包袱,让遵纪守法成为一种自觉,让依法办事成为一种自然,领导干部才能成为法治建设中势不可当的推动力量,法治的正能量才能源源不断释放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