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被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受国务院委托,教育部部长袁贵仁在说明中介绍,教育部对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3部法律采取了集中研究、一并修改的办法。
袁贵仁介绍,草案对教育法作了以下修改:一是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要求,增加规定: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逐步缩小区域、城乡校际差距。二是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增加了关于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推进教育信息化和国际化的内容。三是依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关于民族问题的文件精神,规定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实施双语教育。
草案按照《纲要》要求,对高等教育法做了以下修改:一是下放设立高校审批权限,规定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分别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审批。二是强化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作用,规定学术委员会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事项,调查、处理学术纠纷和学术不端行为。三是改进高等学校评价模式,规定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本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保障与评价制度,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效益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四是完善高等教育投入机制,高等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高等学校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
“针对实践中民办教育存在民办学校法人属性不清、取得合理回报不好操作、相关配套优惠措施制定实施困难等问题,《纲要》提出要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袁贵仁说,为了消除探索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法律障碍,给教育行政部门留出探索、规范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制度空间,草案对民办学校管理制度作了以下调整:一是修改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关于举办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允许营利性民办学校存在。二是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允许民办学校自主选择办学方式,登记为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法人,并按照其法人属性享受相应优惠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管理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决定;相应删除民办学校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内容。
实践中,考试作弊等现象屡有发生,社会反响强烈。袁贵仁介绍,草案根据实际需要对教育法作了修改,加大了非法招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制售假冒学业证书等方面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明确对考生作弊可以取消考试成绩、停止参加考试1年至3年;对组织、帮助作弊者给予罚款、治安管理处罚;对疏于管理的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负责人员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
《 人民日报 》( 2015年08月27日 12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