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从北京市教委了解到,2016-2017学年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通知已经下发,北京市禁止民办高校使用“,”“,”宣传语。
通知要求,有关办学条件、教学活动的图片要采取本校及本校师生员工的实景照片,不得采用电脑合成的图片;所使用的图片要有文字说明,选用人物图片要征得本人同意使用。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进行招生宣传,招生简章和广告中不得包含,及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照片。
对于很多学校宣传的获奖情况,通知明确指出,学校的获奖项目要注明获奖时间和评选单位名称,招生简章和广告主要宣传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选的奖项,由非政府部门评选的奖项应主要宣传近三年(2013年以来)获取的,数量不得超过所宣传获奖项目总数的50%。
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尤其是学校名称中包含“大学”、“中国”等字样或未包含“研修”、“专修”、“函授”、“培训”等字样的学校,须明确说明本校的办学类型为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通知明确要求,不得使用“,”、“,”、“第一”等描述性用语,不得使用“100%考试通过率”、“入学即签订就业协议”、“100%就业率”、“高薪就业,一步到位”等承诺性用语。不得对学校的办学条件、师资力量及学生就业前景等做虚假、夸大宣传。